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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筑牢生物安全屏障,守护生命共同未来

更新时间:2025-04-15 11:58:00点击次数:325次

一、国家安全,生物安全不可忽视

2025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生物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领域。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二、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生物安全工作中涉及以下几方面:

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6.应对微生物耐药;

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维护生物安全的主要原则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生物安全法规定建立11项基本制度,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其中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以及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五、生物安全,你我都是守护者

1.公众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部门报告。

5.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6.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7.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生物安全关乎你我,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点滴行动汇聚力量,共同筑牢生物安全屏障,守护我们的家园与未来!

来源/国家安全部 中国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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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宣传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