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首次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起施行。该法共有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次修改
2009年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针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将原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当日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五章保障措施(新增结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法条变化(重要新增)
职业精神入法
医师节入法
中医医师资格认证方式
师承/实践+推荐+省考
增加执业范围
多点执业入法&鼓励下沉基层
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一个地区+一点为主+多点备案
更大诊疗自主权
细化医生执业规范
自愿急救服务免责
报告义务
定期考核&提级监督考核
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机构配人两培训)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终身禁业
互联网+医疗
中西医结合如何结合
住培&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风险分担机制
《医师法》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中专考执医的资格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措施专章
安全、薪酬、休假
【总则】《医师法》第三条: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章】《医师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五章】《医师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媒体起何作用